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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桥镇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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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镇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保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有关档案接受、保管、查阅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手续。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二、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传播密级档案内容。

三、查阅会记录等密级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在档案室查阅。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摘抄、借阅密级档案。

四、对于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复印废纸,必须销毁,不得随意扔掉。

五、一切密级档案,都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保密柜中。

六、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50—1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八、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私密文件和资料。

九、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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