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网络的钱不能被追回,且因应得的钱还会被追缴。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2、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3、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一、的处罚有哪些?
1、的处罚可能为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也有可能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的刑事处罚。
(1)违法不犯罪的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入罪的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3、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
(1)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