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提起诉讼。
一、原告在国外如何起诉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起诉离婚可以在女方这边起诉吗
如起诉离婚的,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女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离婚诉讼去哪起诉
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3、对受过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军婚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