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外资企业是可以被收购的,外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的,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3种观点: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5、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第1种观点: 一、关于《市值管理监管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实实在在地、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应正确把握市值管理的核心理念,绝不触碰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高压线。监管部门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坚决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二、针对公司并购重组新规介绍(一)2014年,配合全国修改了《证券法》,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出了以下新规定:1、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行政许可;2、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除构成借壳上市外,全部取消审批;3、简化了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审批的情形;4、完善了并购重组股份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并购。(二)2015年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1、扩大配套募集资金比例,由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提高到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2、继公开受理、反馈、重组委审议、审结等审核时点后,公开审核反馈意见,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3、完善审核分道制,按交易类型分类审核。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第三方并购项目,安排批量集中上会,提高审核效率。4、协调推动财税部门完善并购重组税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标准,允许个人所得税5年内递延缴纳,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据官方最新消息,现阶段将结合《证券法》修改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托企业兼并部际平台,优化并购重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规范发展,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作用。
第2种观点: 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重用资本市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土地使用、引导企业开展并购、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等。【法律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3种观点: 1、购定价双向调整,助力弱市并购重组回暖;2、小额快速机制确定,并购重组审核加速;3、套融资可以用于补流和偿债;4、增快速/豁免审核通道所在的产业类型;5、购重组再松绑,IPO被否6个月后即可重组上市;6、造条件支持并购重组,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7、转债并购首单花落赛腾股份,迎来7大变化;8、部委发文支持回购,高分红、破净金融股最受益。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按比例接纳规则。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价格平等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如果收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2、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制收购的义务。收购要约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收购要约或称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强制收购要约是指当收购者收购股份达法定比例(90%)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目的在于防止收购者凭借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二、企业所得税1、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法规的特点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企业改革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的税收法规也有着国企改制的影子。由于初期时企业并购范围比较小,总金额也不大,所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相关进行规制;直到1997年,我国才开始对并购重组制定相关税收法规。随着企业并购日益频繁,种类多样化,规模扩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在加紧步伐制定税收法规,以规范并购重组中的涉税业务。2、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法规汇总现将1997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列示如下:我国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8年以前,以国税[2000]118号和119号为核心,这段时期我国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主要处理的是企业并购、分立、股权投资和资产转让与置换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并且只对企业合并和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这四项业务有免税规定。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之后,随着财税[2009]59号文的颁布(追溯至2008年1月1日执行),我国税收法规对企业重组中的涉税业务规定得更加全面,对原来的国税[2000]118号文和119号文进行了补充和更改,进一步规范了并购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第1种观点: 一、国家之间有竞争有一些激进的市场派学者完全否定经济安全问题的存在,认为经济行为与完全无关,对于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担忧完全属于狭隘的民族主义。这种看法其实并不科学。即便在很多发达国家,国家经济安全也往往是政治考量的重要因素。国际之间的经济竞争,实质上是民族国家综合实力的较量。国际经济中的不平等也经常发生。一些主权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大,有时甚至要被迫让渡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的全球化和统一的市场规则是各国发展追求的目标,但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主权国家利益至上仍是主流的价值取向。因此,只要存在国家间的实力差异和利益冲突,一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就始终存在。二、外资并购或埋隐患近年由于一些行业并购案,部分公众对于外资的进入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安感。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正确把握国家经济安全的判断标准,客观判断我国经济安全的现状。如下要素可以作为判断产业安全的参考标准:是否与密切相关;是否与人民生活的最基本需要密切相关;产业的技术层次;产业关联度;生态环境因素;是否具有自然垄断产业的特征;是否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等。基础产业如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与本土制造业共同代表国家实业发展水平和工业竞争力,并决定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既是国家重要经济利益所在,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安全标识是:本土制造业对国民经济的装备程度;国内外市场对中国制造的需求;关键制造业和新型工业的发展及其未来影响。根据上述标准,去年中国社科院赵英领衔主持的《开放环境中的中国经济安全》报告,显示中国经济安全处于基本安全状态。整体的国家经济情况,可用基本安全来概括。2004年,由中国和商务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外商投资分为鼓励类、类和禁止类,禁止类很少,在一定程度也印证了我国的经济安全状况。三、金融安全是重中之重尽管目前我国的经济安全还没有非常不安全的信号,但也不能说是完全安全的。对于可能引起经济安全的风险要给予特别关注。中国在能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安全还存在许多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此外,金融系统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现代金融运作,已渗入经济生活各领域,成为各类经济主体相互联系的中介;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各国金融运作的相互影响更加凸显。近年几乎所有国家发生的比较大的经济危机,都首先从金融危机开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认真研究当地法律环境 (2)寻求专业支持,实施同步控制 (3)提高企业内部法务处理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交易锁定/确定性的风险。应对措施:中国投资人需要从项目的最开始持续判断卖方的出售意向以及变化。2、交易架构的风险。应对措施:中国投资人应当在交易开始时即形成明确的投资目的,考虑目标业务的持续运营对于卖方的依赖程度,从而确定其是否希望对目标业务进行100%的收购或部分收购。3、审批的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需要在交易早期即咨询相关顾问,对于涉及的审批、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以及时间表有一个初步判断。4、融资的风险。应对措施:投资方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其对于融资的需求是出于什么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1种观点: 重大行政处罚内容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第三条市执法局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备案。第六条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第七条市执法局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四)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市执法局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执行。经纠正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执法局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市执法局法规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报送。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按《市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通过对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标准的了解,可以知晓相关的具体内容,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不管是什么地方,做什么事情,那么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的话,一旦出现了违法的情况,那么就会根据事实造成的后果来处罚。
第2种观点: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对价应以拟并购股权或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但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对于主要资产为现金资产等资产构成较为简单的被并购企业,以审计值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另外,由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将被并购的境内企业明确定义为非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暂行规定并不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而《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仅要求,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拟变更股权的价值必须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应作为定价依据。由此,可以理解为,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时,须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若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非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时,并无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要求。关于外资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除外汇现金以外,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但根据向外汇管理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截至到目前暂不核准以外汇现金以外的其他方式作为支付手段的外资并购。另外,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则明确要求外国投资者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关于对价的支付期限,外国投资者应自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被并购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被并购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其财务报表。
第3种观点: 一、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二、外资并购的基本形式公司并购(MA)是公司的兼并和公司收购的总称的简称。收购和兼并是有所区别的。公司的兼并是指通过转移公司所有权的方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为另一公司所有,兼并方取得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并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被兼并方须解散。公司收购指的是一个公司经由收买资产或股份等方式,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收购后,目标公司可以存续,而且收购方一般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收购的基本形式:按收购的标的可划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前者是指收购方购买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后者是指收购方购买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兼并的基本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即一家公司吸收其他一家或多家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即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三、外资并购的规定外商以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一般有以下几个基本途径:(一)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并购我国内资企业外商可以根据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投资方向,整体买断我国相关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部资产,完成兼并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外商也可收购我国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实现部分收购。部分股份收购可通过参与我国原有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原股东50%以上的股份或认购企业增资,以达到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或对我国那些同时上市发行A股和B股或H股的公司,通过大量增持B股或H股的方式,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外商也可收购我国内资企业的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投资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部分资产收购。(二)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并购我国外资企业通常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股份或以增资扩股式认购增资形式进行并购。即在原有外资企业的基础上,中方股东减持或退出,外商(包括原外方投资者及新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其退出或减持的股份;或由外商增资扩股,中方不参加增资,相应降低所持股份,从而使外商实现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或由参股变成控股之目的。(三)以我国法人的身份并购我国内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如果已经在我国境内设有其存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那么,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的法人,在并购我国企业时,就适用国内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享受我国法人所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这种并购在中西部地区只要相应的外资比例折算超过25%,同样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且如是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的,还可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四)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境外公司实现间接收购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我国境外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在我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以达到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这种收购方式的好处在于纯属中国境外交易,无需经我国任何方面的批准,再转让我国境外公司的股份也很方便,也不用缴纳我国有关的税负,只需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变更登记即可;但外商参与或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相对比较间接,而且律师需对境外公司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成本增加。
第1种观点: 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色彩。公司并购中的并购是什么意思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并购方式有哪些企业并购的方式:一、收购资产;二、收购股票;三、综合证券收购。一、收购资产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层收购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二、收购股票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三、综合证券收购综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公司被并购是什么意思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兼并,又称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公司并购后为什么裁员公司并购后裁员的主要原因有:企业战略的重新定位和文化理念的冲突。由于两个规模和目标不相同的企业之间进行并购活动,不支持企业战略的重新定位的员工会阻碍企业并购之后的日常工作的开展和战略的实现。降低成本、缩减费用,解决短期资金短缺和财务难关。大多数收购者为取得公司控制权付出较高代价。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和企业的效率提高。因为企业意图进入一个新的行业采取的并购,导致了主营业务的变化。公司并购有哪些先决条件公司并购的先决条件:()适当谨慎程序;()董事会批准文件;(3)股东批准文件;(4)法律要求的审批(国内与海外);(5)税款清结;(6)特别合同和许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法律依据:《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人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第3种观点: 公司并购是指企业之间的合并,旨在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技术、经营权或市场等,实现企业的增长和发展。投资者进行并购的常见目的是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一般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来实现,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究竟采用何种形式进行并购,并购人员必须要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建议。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通常由制定并法律分析公司并购是指企业之间的合并,旨在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技术、经营权或市场等,实现企业的增长和发展。投资者进行并购的常见目的是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一般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来实现,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究竟采用何种形式进行并购,并购人员必须要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建议。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通常由:1、制定并购方案;2、发出并购意向书;3、核查资料;4、谈判;5、并购双方形成决议,同意并购;6、签订并购合同;7、完成并购等几个步骤组成。律师补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并购好处及意义:1、并购能给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2、并购能给企业带来市场主导效应。3、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4、并购能使企业最低成本的实现多元化发展。【法律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未经中国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结语企业并购是企业之间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技术、经营权或市场等,实现企业的增长和发展的一种行为。投资者进行并购的常见目的是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一般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来实现,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公司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并购能给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市场主导效应、资源优化配置和最低成本的实现多元化发展等好处。在进行并购时,投资者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律师补充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规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